刘某(女)与曹某(男)经相遇、相知、相爱,最终有情人终成眷属,刘曹二人于2001年2月登记结为夫妻。婚后夫妻生活和谐美满,并于2003年2月育有一子曹甲。好景不长,夫妻双方开始因琐事争吵,最终双方走上了离婚之路。本来在法律程序上离婚也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和结婚一样,双方只需签订好离婚协议即可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
但是,因双方都想多分的共同财产,都想要自己抚养小孩,最终导致走上法庭,对簿公堂。2010年12月,朝阳区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刘某与曹某离婚,因刘某患有抑郁症且无经济来源,双方之子曹甲由曹某负责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曹某有存款10万元,属于共同存款,曹某给付刘某5万元;双方的家具、电器予以适当分割。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以为刘曹二人纠纷就此结束,但是,刘某于离婚判决生效后再次对曹某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此次诉讼主要针对的就是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刘某要求平均分割。
回到婚后不久即2001年10月,曹某与北京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产一套。该房屋总价款为268748.92元,购房款分三次付清,曹某分别于2001年6月19日交付定金10000元、2001年6月30日交付购房款150000元、2011年7月7日交付购房款108748.92元。2003年11月3日,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曹某名下。在庭审中,刘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称购房时是由两家共同出资的,刘某姐姐为其出资40000元、父母出资30000元、刘某个人积蓄38000元,共计出资108000元。但是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而曹某予以否认刘某的说法,并认为该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曹某称购房是其父曹乙提出,且房款全由曹乙出资,曹某提供了2001年6月14日曹乙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汇给曹某160000元的电汇凭证(注明个人用途)、曹乙委托亲戚借款113000元并通过农村信用社汇给曹某113000元的汇款凭证(注明购房款)。
最终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了该房产属于曹某的个人财产。对此,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一、曹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刘某经济帮助款50000元。二、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出资人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中的“出资”应理解为全款出资。目前购买房屋的付款方式可分为一次性支付全款和支付首付款,每月支付贷款两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者对于本条文的解读,本条应在全款支付购房款的情形下才能适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在于离婚涉及房屋分割时,对父母为其出资购房一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但是从中国在结婚问题上的传统做法看,男方历来应该为结婚付出更多,包括作为双方婚后住房也一般由男方负责解决。这种模式已经形成多年,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为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观念也已经被社会公众所接受。但是《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却彻底颠覆了这种观念,虽然保护了父母的财产权,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打击,而这种打击后果很多情况都是由女方承担的,这样一来同时打击了《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
但是,一般出现这种情况,而女方又无住房、无经济来源、生活贫困的,人民法院会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男方给予女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款,故上述案例虽然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但是判决曹某支付刘某5万元的经济帮助款,从而体现了婚姻法中的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
欧阳春律师办案心得:专注婚姻家庭,提供婚姻家庭原创法律文章!
关注微信“欧阳春律师”(微信号ouyangchun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欧阳春律师网”)
执业律所: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