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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款购房后房主拒绝办理过户 违反合同法

2015-03-27    作者:王方律师
导读:交款购房后亲戚离婚交款购房后,房主竟然拒绝办理过户。房主究竟因什么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呢?这一场房产交易背后又牵扯了多少人情世故?邯郸的李先生与苗女士曾经有亲戚关系。2009年8月4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苗...

交款购房后亲戚离婚

交款购房后,房主竟然拒绝办理过户。房主究竟因什么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呢?这一场房产交易背后又牵扯了多少人情世故?

邯郸的李先生与苗女士曾经有亲戚关系。2009年8月4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苗女士以18万元的价款,将一套已取得邯郸市亚太房屋开发公司房产使用证、建筑面积近58平方米的住房,卖给了李先生。在签约当日,李先生付清了房款,苗女士也腾交了住房。后来,李先生要求苗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遭到苗女士拒绝。官司打到了邯山区法院。另外,李先生之子与苗女士的妹妹曾存在婚姻关系,后因故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且已经实际履行。双方对过户的费用也进行了约定,卖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是“附随义务”。一审判决合同有效,苗女士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苗女士不服,提出上诉。称该房屋是基于双方的亲戚关系,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李先生的。并且苗女士还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多处修改,形式不合法。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认为苗女士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以证明自己“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涉案房屋的主张;在其妹妹离婚后,苗女士也未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法院撤销或变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房主拒绝办理过户

本案中,因苗女士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涉案房屋的主张;同时也并未在妹妹离婚后,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因此,苗女士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但是,发生在亲戚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极容易因特定关系的变化而导致房产交易发生纠纷。因此,为了避免类似麻烦的出现,在交易当初就应该就具体事项约定清楚。比如,房屋交易的成功是以不离婚为前提。当然也可以申请对涉案房屋价格进行司法鉴定,来证明双方交易的公平性。

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买房卖房是一件大事,对于房产合同的约定一定要明确详细。一份完善的合同,可以为日后避免大量的麻烦。

  • 王方律师办案心得:房价的大幅起伏,不懂法律或不遵守诚信,再加上房产问题复杂等原因,导致此类纠纷居高不下。必须签订完善的合同,正确适用法律买卖房屋和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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