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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解除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2015-03-27    作者:张静律师
导读:一、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二、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有财产纠纷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解...


一、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二、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有财产纠纷或者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非法同居纠纷的诉讼,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诸如非婚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或债权债务等事宜,人民法院应一并作出处理。(注意:当事人单独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同居二人终止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1、抚养问题的如何解决——对于同居所生育的子女,分手后仍应承担抚养义务。而抚养费的承担应该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对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满18周岁为止。2、非婚生子女继承权问题如何解决——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私自同居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他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如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在遗产分割时仍然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分配份额。

  • 张静律师办案心得:家庭和企业一样,都需要经营和管理,防患于未然,远胜过事后补救,甚至对薄公堂。作为律师需要做的是,把当事人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全程认真负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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