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劳动纠纷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物流公司职员,在2012年9月份在单位工作过程中,左手手指被挤伤,住院一个多月,花费医疗费数万元。出院后,李某多次与单位领导交涉未果,后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先后历经劳动关系确认程序、工伤认定程序,确认了李某属于工伤。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先后提起了双倍工资和落实工伤待遇的请求,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人民法院诉讼程序,最终支持了李某的正当要求,判决单位支付双倍工资3万余元,支付李某各项工伤赔偿10万余元。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纠纷案件,涉及两个劳动争议焦点:一是双倍工资的请求,二是工伤待遇的落实。因劳动纠纷在现实中存在各种复杂的情形,首要问题便是在法定期限内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再确定其他劳动方面的法律关系。劳动纠纷案件程序繁多、各种时间节点和法律问题颇多,需要代理律师能够细心全面的做好各项工作,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大意。总体上说,现在的劳动纠纷中,程序较漫长,维权较艰难,法律环境对劳动者比较不利,当事人和代理人需要完成的工作很多,配合很重要。要想改变现在的劳动纠纷法律环境,必须简化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减少劳动者的负担,则既能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极大的节省司法资源。
相关法律文书:
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男,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水泉镇某村。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兰分理处。住所地:临沂市金兰物流城E2区16号。现搬迁至临沂市金兰物流城A区206号、A2区20号)
联系电话:18906372717 18906372716 18963296013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11月初被招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工资平均为3000元/月,被申请人每月12日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现金发放)。工作期间,申请人住在被申请人处(临沂市金兰物流城E2区16号),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但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9月1日14时许,申请人与同事在被申请人处一起装卸货物时,左手无名指和小指被挤伤。事发后被送往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两次共住院70天。出院后,经临沂兰山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申请人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120天。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确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申请,望裁如所请。
此致
兰山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李某
2013年5月7日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男,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水泉镇某村。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兰分理处。住所地:临沂市金兰物流城E2区16号。现搬迁至临沂市金兰物流城A区206号、A2区20号)。联系电话:18906372717 18906372716 18963296013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46500元。
2、仲裁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2011年11月初被招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的,后于2012年6月16日被任命为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临沂二部经理(即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分理处经理),并被安排负责临沂三部(即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兰分理处)工作。申请人自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46500元。
另查明,被申请人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兰分理处成立于2008年8月15日,未参加2012年度年检。被申请人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兰分理处系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云山。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某
2013年10月24日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1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1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李某,男,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水泉镇某村。联系电话:
被诉人: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兰分理处。住所地:临沂市金兰物流城E2区16号。现搬迁至临沂市金兰物流城A区206号、A2区20号)
联系电话:18906372717 18906372716 18963296013
被诉人: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华山北路后石碑综合楼(华西小区北)
法定代表人:高云山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371100082
请求事项:
裁决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因工受伤所遭受的损失106684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是2011年11月初被招聘到被诉人处工作的,后于2012年6月16日被任命为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临沂二部经理(即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分理处经理),并被安排负责临沂三部(即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兰分理处)工作。2012年9月1日14时许,申诉人与同事在临沂金兰分理处一起装卸货物时,左手无名指和小指被挤伤。事发后被送往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两次共住院70天。出院后,经临沂兰山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申诉人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120天。后又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诉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另查明,被诉人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兰分理处成立于2008年8月15日。被诉人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兰分理处系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枣庄市高兴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云山。
申诉人曾多次找被诉人交涉因工受伤赔偿事宜,但均遭到拒绝。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李某
2014年7月15日
刘新民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刘新民律师”(微信号liuxinminlvshi),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刘新民律师网”)
执业律所: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刘新民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