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xx2002年9月27日进入北京XX山庄,岗位客房主管,2012年11月-2013年4月工资3900元,2013年5月后北京XX山庄单方将陶xx工资调整为2900元。后陶XX以单位单方降薪为由要求补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北京XX山庄称已经口头通知陶xx,且陶xx也同意了。该案最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XX山庄公司虽辩称曾与陶XX就降薪一事达成协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现陶XX对此不予认可,并以北京XX山庄所提交工资发放明细予以证明,故本院认为北京XX山庄就陶XX降薪一事未给出合理且充分的理由,存在克扣陶XX工资的情形,应向陶XX支付2013年5月后工资差额。陶XX以北京XX山庄克扣工资为由向北京XX山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北京XX山庄应向陶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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