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给投保人保险合同
与保险公司签订完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并未如期拿到保险合同。对于这种情况的发生,投保人能否顺利向险企获得赔偿呢?
2013年8月,小兵就读的学校以小兵为被保险人与许昌市一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小兵只是按照要求交纳了保险费,而没有收到保险合同。保险期间,2013年12月19日,小兵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与一辆车相撞,致使小兵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兵不负事故责任。不幸发生之后,小兵的家人找到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小兵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免责。
但是,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其已把保险合同交付给了小兵。也就是说,小兵及其家人并不了解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以小兵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把保险合同交付给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小兵无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对小兵的家人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以保险人对投保人尽到明确提示义务为生效前提。保险合同并未交给投保人,表明小兵及其家人对于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全然不知。投保人对于免责条款不知情的情况下,免责条款是不生效的。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无法依合同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小兵的家人应该获得相应赔偿。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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