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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2015-03-30    作者:花世铭律师
导读:被告贾XX、王XX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16日,被告贾XX与王XX共同出具借条一份为伍佰万元整。利息按月支付,期限三个月。9月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壹佰万元整。时间三个月。11月底贾XX偿还60万元此后被告贾XX未...

被告贾XX、王XX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16日,被告贾XX与王XX共同出具借条一份为伍佰万元整。利息按月支付,期限三个月。9月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壹佰万元整。时间三个月。11月底贾XX偿还60万元此后被告贾XX未再还款。

委托人:仲XX(原告)。

对方当事人:贾XX(被告)、王XX(被告)。

律师:花世铭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机关:合肥市XX区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1、被告贾XX、王XX偿还原告仲XX人民币4487216元,被告贾XX偿还原告仲XX人民币888658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简介:

被告贾XX、王XX系夫妻关系。2012年9月16日,被告贾XX与王XX共同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仲XX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利息按月支付。期限三个月。”原告仲XX当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贾XX475万元。9月30日,被告贾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仲XX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时间三个月”。原告仲XX当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贾XX95万元。10月31日、11月18日、11月30日、11月底,被告贾XX分别偿还原告仲XX5万元、25万元、5万元、25万元、合计60万元。此后被告贾XX未再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诉请。

年8月5日合肥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贾XX、王XX偿还原告仲XX人民币4487216元,被告贾XX偿还原告仲XX人民币888658元。

案件总结: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认定借贷行为的效力上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此外,以往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即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是否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这一问题,一直有所争论。现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规范

首先,《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比《民法通则》具体、明确,由于《合同法》是合同关系的特别法,故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据。

  • 合肥律师花世铭办案心得:本律师秉承诚信、正义的法律服务理念,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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