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日前,备受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又有新进展,念斌及其律师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福州中院在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00多万元。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89025.15元;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精神抚慰金1000万元;八年申冤的费用支出100万元、住所被砸毁的损失50万元、念斌家属八年租房费用38.5万元、姐姐念建兰申冤八年的误工费60万元;念斌儿子的心理治疗费用20万元......
那么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念斌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符合规定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他要求要赔偿的精神抚慰数额是一千万,我觉得大部分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看到过这样一个已经发生的实际案例,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大于其他赔偿的数额。可能他这个案子将来会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但突破的幅度能有多大呢?能不能够翻一番的往上涨精神抚慰金呢?这个恐怕也有一个慢慢发展的过程。一下子就突破那么多,也不是我们现在能够接受的这个赔偿的发展趋势。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并不等于现实当中可以无限制的或者说可以比实际损失多好多倍的要求赔偿。当然提出这个要求确确实实是受害人他的权利,他要一个亿,我们说也是在法律赋予他的权限范围之内。
问题来了,索赔最终到底会是什么结果呢?谁也不知道!不过,法律讲坛小编找来一则最新案例,供网友预测、参考。
商人无罪被关两年半求偿3000万,最高法判定19万
广东商人朱红蔚自己的名字两次出现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
2012年年底,最高法公布国家赔偿典型案例时,朱红蔚合同诈骗罪案被放在首位。如今,最高法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同样收录该案例。
朱红蔚曾是深圳一家实业公司的董事长,因被检察机关无罪羁押875天,个人房产和公司厂房被法院错误拍卖,家人也受牵连陷入生活困境。2012年,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后决定,朱红蔚获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2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19.23万元。
2005年,朱红蔚和另一家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但因故最后未按时履行协议,遭到对方控告。在朱红蔚看来本是一起民事经济纠纷,但当年7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却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他刑事拘留。两个月后,深圳市检察院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朱红蔚的决定,几天后,朱红蔚被取保候审。
就当朱红蔚以为远离牢狱之灾时,2006年5月26日,广东省检察院又批捕了朱红蔚。同年6月1日,朱红蔚被执行逮捕。2007年2月13日,深圳市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朱红蔚犯合同诈骗罪。
2008年9月11日,朱红蔚的命运又获逆转,深圳市中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宣告朱红蔚无罪。同月19日,朱红蔚被释放。
走出牢狱,摆在朱红蔚面前的是一片狼藉:错误羁押致使其被扣押的宝马轿车报废,个人房产和公司厂房被法院错误拍卖,社会保险、专利权失效,公司无法上市,工程账款未收取,所持公司股权被冻结;家人受到此事牵连,一度陷入生活困境。
朱红蔚以无罪遭逮捕为由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其他经济损失2933.477万元,并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11年7月,广东省检察院按照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朱红蔚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万元,并承诺口头赔礼道歉,在职能范围内为朱红蔚恢复生产提供方便;但对登报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朱红蔚不服,于当年8月2日向最高检邮寄了申请复议书。最高检逾期未作复议决定,朱红蔚又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2年6月18日,最高法院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按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62.65元为赔偿标准批准赔偿金14.23万元,并补充了5万元的精神赔偿金,但认为其他经济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认为:经审查核实,朱红蔚提出赔偿被拍卖房产损失的请求,与广东省检察院职权行为无涉,不予支持。朱红蔚提出赔付职务工资损失、社会保险费、公司无法上市损失、应收工程账款损失,对公司解除股权查封等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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