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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限购”仍“强购” 买房人自食其果赔卖方

2015-03-31    作者:邢珂铭律师
导读:由于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家住河北省的张女士将卖房人刘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先生全额返还已经交纳的购房款100万元。目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张女士诉称,2011年9月,她与刘先生签订...

由于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家住河北省的张女士将卖房人刘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先生全额返还已经交纳的购房款100万元。目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张女士诉称,2011年9月,她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她购买他名下位于海淀区西三旗的一处价值800万元的房屋。现在,张女士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房屋交易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因此刘先生应解除与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全额返还已经交纳的购房款。

对此,刘先生表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考虑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北京市的限购政策就已经出台,张女士应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现在房产价格下降,自己的房子贬值,因此不能返还张女士已经交纳的定金及首付款100万元。

庭审中,法官发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张女士就已经明知自己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但出于侥幸心理,张女士一直期望尽力去“创造条件”以满足条件。直到实际给付了定金和首付款100万元后,张女士才真正意识到:如提供虚假文件骗取在京购房资格,则可能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处罚;如不具备在京购房条件,则自己无法与刘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真正买到房子。故此,张女士才想到了通过诉讼解除合同要回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相关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均说明,张女士是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在京购房条件的情况下而强行尝试买房,刘先生的房子现在确实存在了一定贬值,故经过调解,张女士同意给付刘先生一定的赔偿款。最后,刘先生退还了张女士已经交纳的购房款62万元,剩余购房款38万元则作为张女士向刘先生给付的房屋贬值补偿。

  • 邢珂铭律师执业心得:从千丝万缕的联系中找出问题的关键,不发则已,一击必中。 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案情的脉络,提纲挈领,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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