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但发生事故之后为逃避罪责而选择逃逸,则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交通肇事逃逸,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不仅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也影响了受害者的救援时间、赔偿等,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东莞交警部门不断加强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打击力度,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保障了受害者的利益,2014年截止4月底,东莞全市发生致人死亡逃逸的交通事故43宗,现已破获41宗。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选择报警还是逃逸,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1、不逃逸的情况下,只需承担事故应担的责任;而逃逸的,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乃至全部责任。
2、不逃逸的情况下,可依法申请保险理赔;而逃逸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3、不逃逸的情况下,一般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逃逸的,除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所面临的刑事责任往往高于因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等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
4、发生事故逃逸的,不仅耽误伤者的救援时机,而且极易引发二次事故,对伤者造成二次伤害甚至致死,这样一来,逃逸者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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