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要案情
2004年2月,王宏与姜山结婚,婚后二人一直与公公姜权、婆婆李玲一起生活,于2005年10月30日生育姜琪(女)。因旧村改造,2005年10月30日,姜权与北京市小井村工商联合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与回迁协议书》,王宏、姜山、姜琪、姜权、李玲五人作为被拆迁人,得到拆迁补偿款441521元、优惠购房补贴款368298元,经评估原房作价118819元。按拆迁政策,每人优惠购房标准为45平方米,五人作为一个被拆迁户认购小井村回迁住宅3套。房价款共计866442元。2008年,王宏与姜山离婚,姜琪由王宏抚养。2008年9月,王宏和姜琪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姜山、姜权、李玲,请求法院判决北京市丰台区小井润园X号楼X 单元XXX号房屋(回迁住宅中的一套)归王宏和姜琪所有。
二、法院判决
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8)丰民初字第1540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北京市丰台区小井润园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归王宏、姜琪所有。
2、姜山、姜权、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宏、姜琪拆迁补偿款与房屋价款的差价二千四百八十三元六角。
三、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条文】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解析】该条是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一个原则规定。法院根据拆迁政策和姜权与北京市小井村工商联合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与回迁协议书》的内容,认为原房做价款没有王宏和姜琪的份额,但认为拆迁补偿款和优惠购房补贴款是按拆迁人数计算的有王宏和姜琪的份额,同时认为王宏和姜琪各享有4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在王宏和姜琪享有上述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3套回迁住宅中的一套归王宏和姜琪所有。同时根据王宏、姜琪拆迁补偿款和优惠购房补贴款与归王宏、姜琪所有的北京市丰台区小井润园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的价款的差价,姜山、姜权、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宏、姜琪拆迁补偿款与房屋价款的差价二千四百八十三元六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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