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两人互借用对方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不合,妹夫王某诉至法院,欲与妹妹刘甲解除同居关系及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债权人邱某将王某和刘甲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近日,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请,判决王某和刘甲共同承担偿还邱某借款。
2003年,王某和刘甲在外打工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王某和刘甲决定结婚,但由于刘甲未到法定婚龄,刘甲就借用其姐姐刘乙的身份证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到刘乙结婚时,因自己的身份信息已登记为已婚,故刘乙用刘甲的身份证与其丈夫办了结婚登记。后因王某与刘甲感情不合,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与刘甲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2011年2月,刘甲向邱某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经邱某多次催要,刘甲拒不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邱某将刘甲和王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3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甲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借用刘乙的身份证到金溪县民政局与王某领取了结婚证,在金溪县民政局显示的是王某和刘乙为夫妻,故王某与刘乙的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王某应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王某与刘乙的结婚登记,然后再解决王某与刘甲之间的纠纷,故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认为,邱某借款给刘甲时是在王某和刘甲共同生活期间,邱某是对王某和刘甲共同的信任才借钱给刘甲,该笔债务系王某和刘甲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判决王某和刘甲共同偿还邱某借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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