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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上海某轻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争议案

2015-04-13    作者:余金龙律师
导读:案件类型:合同办理方式:诉讼承办人:余金龙律师(被告代理人) 【案件摘要】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某轻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就房屋租赁等事宜发生争议,王某于2014年1月6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王某诉称,2...

案件类型:合同

办理方式:诉讼

承办人:余金龙律师(被告代理人)

 

案件摘要

原告王某与被告上海某轻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就房屋租赁等事宜发生争议,王某于2014年1月6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8月8日被告与案外人郑某就位于浦东新区草高支路天美购物广场内商铺签订租赁房屋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期限从2011年1月28日至2012年7月27日),在承租期内案外人郑某将承租房屋转租于原告。在租期内原告与其隔壁商户李某因宽带安装事宜发生口角后李某将原告打伤并致使原告丢失金项链一条,导致原告花费医药费、交通费19876元以及财产损失5800元,。原告在与李某争执过程中被告商场中的保安,没有履行劝阻及报警义务,致使原告人身及财产安全没有得到保障,违反了租赁合同中的安保义务,主张被告对原告因第三人李某侵权造成的损害进行全额赔偿。

被告上海某轻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并非房屋租赁关系,被告与案外人郑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租期内,郑某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于原告,原告所有的租金及相关费用均是于郑某结算,故被告与原告并无直接租赁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2.原告在起诉被告之前,曾经以侵犯生命健康权为由起诉侵权人李某并得以判决生效,事后原告以同一标的起诉被告违反了损害填补规则以及一事不再理原则;3.原告尽到了商场安保义务。原告商场保安在得知原告与李某发生斗殴后,立即调集商场安保人员对斗殴双方进行劝阻以及报警,再则,原告在整个斗殴事件中自身也有过错。

 

处理结果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2、判决原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法律评析

双方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认识存在着异议。原告认为,被告对案外人郑某将房屋转租于原告的事实明知并且对原告所在的商铺商场进行有效管理,视为被告默认郑某的转租行为,双方之间成立租赁关系,原告在被告管理的商场人身权以及财产权收到损害,被告没有充分尽到安保义务,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被告至始至终不知郑某将房屋转租于原告,况且每次房租以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都是被告与郑某之间结算,郑某再与原告结算,双方根本不存在直接的租赁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证明,原告只与案外人郑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无与被告签订任何书面协议,被告的房租以及其他相关费用都是经案外人郑某结算,故本案被告与原告并无房屋租赁关系。

  • 余金龙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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