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五、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
六、高利贷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宋晓江律师
中共中央党校硕士研究生毕业,原党校教授,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擅长高端商务谈判、公司重大诉讼。擅长处理公司重大危机、治理结构、投资并购、担保、信托等法律事务。擅长职务犯罪类、涉毒涉黑类和经济领域内犯罪辩护,成功代理了多起标的大、案情复杂的重大疑难案件,并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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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江律师办案心得:犯案后,当事人亲属总是找熟人、托关系,费时费力费钱,贻误战机。最终,当事人及亲属会深刻体会到:律师越早介入,当事人的权益越能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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