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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死刑复核程序和不挂牌的“死刑复核大楼”

2015-04-14    作者:孙中伟律师
导读:首发:司法部《法律与生活》2015年3月(下)封面专题-死刑复核刑复核专题2: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原标题)刑复核专题1:律师孙中伟:死囚生命的守门员死刑复核权于2007年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以后,中国死刑案件的...

首发:司法部《法律与生活》2015年3月(下)封面专题-死刑复核

刑复核专题2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原标题)

刑复核专题1律师孙中伟:死囚生命的守门员


死刑复核权于2007年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以后,中国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程序完全改变。业内人士普遍估计,现在每年的死刑人数已经大幅削减。

一位接近法院系统的学者表示,就他和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级法院一些相关人士的接触了解,“和2007年以前相比,全国(每年)的(死刑)数字减少可能超过1/3,有些地方(减少了)将近一半”。

不挂牌的“死刑复核大楼”

北京市东城区明城墙遗址公园墩台往南400米的北花市大街9号,有一座十多层高的建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办公区,俗称“死刑复核大楼”。大楼门口有武警站岗,不挂牌,进院须安检。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其刑事审判庭由两个增为五个,全部移到了这里。法官们的主要工作,从原来的调研和研究统一裁判规则、对下指导等,变成了办案——死刑复核。

各省的死刑判决都要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经立案庭形式审查后,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到各个刑庭。庭内有内勤负责案件的流转登记,在庭长的安排下将案件分到“大合议庭”——审判庭下为日常管理而设的一级准行政单位,再产生办案子的合议庭。

据一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五个刑庭中,刑二庭人数最少,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内勤人员在内,约50人,其他四个庭每个庭约70人。

五个庭的管辖范围,采取地域和类型相结合的原则。刑一、三、四、五庭的死刑复核案件,基本按照省份分配到“大合议庭”中。一般每个省对应一个“大合议庭”,案件较多的省份对应两个。更特殊的,如因毒品犯罪多发导致死刑案件众多的云南省,可能就需要三到四个“大合议庭”做死刑复核。

刑二庭主要按照类型管辖,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职务犯罪、军事犯罪、涉港澳台和涉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以及新疆的案件。一般每类犯罪对应一到两个“大合议庭”。一位接近该庭的人士介绍,由于近年来暴恐案件增多,加上十八大以后重大职务犯罪多发,自2014年开始,原本归刑二庭专门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被分配到其他四个庭,内部专事职务犯罪的“大合议庭”也由一个增加到三个。

掀开死刑复核程序的神秘幕布

办案的合议庭由包括审判长在内的三名法官组成,其中一人担任承办人。

承办人是整个死刑复核过程中投入精力最多的一位,也最为重要。当前制度下,他们的主要工作方式是阅卷。人命关天,阅卷通常特别细致。

“工作压力很大,加班是常态。也有特别不上道的,但是极少。”一位在地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工作过的法官告诉记者,一拿到案子,承办人要把所有的案卷都看一遍。发现问题的,要给原审法院或公安机关发函,要求补查并作出说明,必要时自己也要亲自去查——有时对方不配合,明明存在的证据说查不到,也怕下面造假。

虽然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大多数都已经过了两审,但低级错误依然时有发生。如有的现场勘验笔录上的物证提取时间居然比送检的时间还晚;还有的提取时记录是一件蓝色薄毛衣,送检时写的是黑色夹克衫。

“可能真的是笔误,但你得自己去看。”一位法官告诉媒体。鉴定室有物证送检登记表,一般是最原始的,但不附卷送过来。血样的图谱表是机器自动生成结果,也没法作假(除非放进去的取样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某刑庭领导有一次在中国法学会作交流时曾介绍,2013年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需要进行证据补查的达到39%。有的案件,补查后依然存在疑点,办案机关提供的说明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那么案件就有可能不核准,被告人也就因此暂时保住性命。

按照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法官们除了阅卷和调查,还要提讯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提讯可以当面,也可通过视频。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如果阅卷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较多,他就要出差,去当地当面提讯。只有案件比较清楚时才视频提讯。他还表示,为了避免给当地增加接待负担,无论补查还是提讯,都尽量少去。

“下面法院也都很忙。以前,他们不怎么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下去还比较新鲜。现在去多了,都烦。所以,我们也是能不去就不去,都是凑几个案子去一趟。”这位法官说。他还告诉记者,下去调查或提讯被告人,有时候越问问题越多,“一个十几本卷的简单的案子,后来可能会变得非常复杂。所以,我们的工作量非常大,想起来就特别后怕,怎么存在那么多问题?”

听取律师意见的前提是有律师。但死刑案件被告人很多来自社会底层,复核阶段大都没自行聘请律师

最终定生死的程序

上述工作完成之后,承办人需要写出详细的审查报告。承办人写完报告后,要将案卷和报告提交给其他两名合议庭成员,让他们各自独立阅卷并写出报告,一般给一周时间,案件复杂的也可再延长。如果审判长不是承办人,那么,审判长先看,认为报告清楚且符合要求,再交给另一名合议庭成员

法官们介绍,三人独立阅卷后,要在书记员的记录下进行讨论。得出多数意见或一致意见后,报主管庭长或副庭长把关,再报主管副院长通过后就能核准,最后由院长统一签发死刑执行命令。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三位主管的副院长分别是二级大法官李少平、南英和黄尔梅,最后把关统管的是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如果主管庭长觉得案件存在疑点,或者合议庭意见分歧很大,就有可能先把案件提交庭内的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合议庭再根据他们的意见重新讨论

经过上述过程,如果依然有分歧,案件就要提交审判委员会或者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院庭领导和审判长联席会议的角色只是帮忙把关,合议庭和审委会才对案件依法享有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会提交审委会讨论

据多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死刑复核阶段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证据,二是政策。前者关注犯罪是否构成,后者考虑罪行是否至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两方面的标准都更严格。不予核准的压力,也促使地方法院调整适应,一些不符合标准的案子,不再判处死刑。

一位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过的高级法官介绍,死刑复核权刚收回的几年,不核准率相对较高,大约15%,现在不足10%2007年,死刑缓期执行数字首次超过死刑立即执行

法官们说,最高人民法院对证据问题非常坚持,绝不会屈从于各种压力就判处或核准一个可能无罪的人死刑

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后,慢慢形成了一些量刑原则,很多都强调了控制和慎用死刑。例如,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共同犯罪导致一人死亡的,一般最多判处一人死刑;只杀一人并自首的,一般不判死刑

对于因生活琐事、邻里矛盾、家庭纠纷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也很谨慎。这类案件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只针对特定人引发,具有偶发性,其主观恶性、再犯可能等,都和一般的恶性暴力犯罪有明显差异。有些案件的发生,也因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起到了推动作用。

“一个人到底判不判死刑,有时候,这些情节甚至会比自首、立功这样法律上列明了的从轻情节更加重要。”一位法官说。

据了解,与证据存疑的案件相比,对政策的考虑存在一定弹性一些案件如果处于两可之间,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就显得非常关键。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就可能保住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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