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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欠缴”资本金,公司“出奇”判败诉(案例034)

2015-04-14    作者:姚增坤律师
导读:出资纠纷—公司纠纷案例—034盈科律师所公司法律师团姚增坤案情简介2002年,甲与其他股东发起设立L公司,设立时甲出资额为3.5万元,后于2002年增资16.5万元,其认缴的出资额为20万元。2014年2月,L公司...

出资纠纷—公司纠纷案例—034

盈科律师所公司法律师团姚增坤

案情简介

2002年,甲与其他股东发起设立L公司,设立时甲出资额为3.5万元,后于2002年增资16.5万元,其认缴的出资额为20万元。2014年2月,L公司向X区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经破产管理人审计,甲仅实际出资3.5万元,尚欠缴资本金16.5万元。L公司诉请判令:1.甲向L公司清偿欠缴的资本金16.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甲承担。

争议焦点:被告甲作为L公司股东是否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

法院审理

X区法院审理本案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L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L公司负担。法院查明,被告甲系公司股东之一,其在L公司股东会纪要及股东签名表中签名,且向L公司借与增资金额相同的款项,增资也经过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验资,故法院认为被告甲对增资知情,增资的款项来源于其向L公司的借款。由此,因被告甲已出资且经过验资,故该出资已到位,被告甲不存在未缴出资的情形。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被告甲已出资且经过验资,故该出资已到位,被告甲不存在未缴出资的情形,原告L公司的诉讼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由于被告甲在原告L公司股东会纪要及股东签名表中已经签名,且其向原告L公司借与增资金额相同的款项,同时,增资也经过了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验资。由此可得,被告甲的出资已到位,其不存在未缴出资的情形。原告L公司只有证明被告甲的出资、验资情况存在虚假,未实际到位,则原告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依证据,但以姚律师的主观猜测甲可能真的就没有出资。一是在诉讼开始甲否认自己知情公司增资,二是甲向公司借款16.5万元,增资也是16.5万元,这有大股东操纵之嫌,不花一分钱就增大了股份比例。本案公司一方可以按借款纠纷起诉不就得了吗?估计诉讼也是大股东操纵的!法律也有情,谁运用的熟悉就对谁有情!

温馨提示

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本案中被告甲在答辩开始时对增资的事情矢口否认,一口咬定是其他股东伪造其在L公司股东会纪要及股东签名表中签名,其做法是不明智的。尔后通过其他证明材料,证明被告甲已经出资到位,才能驳斥原告L公司称被告甲未缴出资的论断。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是否能够证明对方有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就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针对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的问题,实际生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例如虚假出资纠纷、出资不足纠纷、逾期出资纠纷、抽逃出资纠纷等。公司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把损失降到最低;债权人如何采取法律手段维权,进而有效的避免损失,是需要我们在对待未缴出资纠纷这个问题上仔细衡量和认真思考的。

  •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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