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马先生与方女士婚后不久即开始发生口角。2011年3月,马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女士离婚,同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方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然而,就在离婚诉讼二审期间,马先生与一女子偷欢被方女士抓获。于是方女士在二审庭审中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告知方女士可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后来,方女士另行起诉要求马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为证明其诉求,方女士提交了两组照片:一组是马先生与一女子逛公园、超市的照片,照片中马先生与该女子态度亲密;另一组是马先生与该女子在房中的照片。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马先生向方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律师提醒:
1、马先生是否属于过错方?
从方女士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取得的时间来看,该组证据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前,此时,双方正在离婚诉讼中,感情也趋于破裂边缘,但双方仍属于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前,马先生与他人偷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错方。
2、方女士的证据是否充分?
2.1从拍摄的部分照片中所载马先生的行为明显超越了其所称的与她系保姆雇佣关系,也难以被常人接受和容忍。
2.2根据日常经验法则,马先生与该女子白天一起逛公园、超市,晚上共居一室,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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