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惊现泼水门
大学点名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但是,华东政法大学的一场泼水门事件,却给点名蒙上了一层阴影。善良的老师本来已经原谅了学生的迟到,但最后换来的却是学生泼开水的报复。
华东政法大学大四一女生因迟到被老师批评,用杯子盛热水泼洒老师,导致老师面部、背部受伤。
据了解,事件发生在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11月11日上午,该校法律学院蒋老师上完第一节课后,在上第二节课时进行课堂点名,学生王某没有到课。课到一半时,王某走进教室。蒋老师问为什么迟到,该生解释说,“因为准备复习考研,没有听到上课铃声,所以没有到课堂上课”。蒋老师当时对该学生说:“如果连课都不上,怎么能考上研究生?”同时,蒋老师在学生名册中该生名字旁边勾选了“到课”。课间休息时,王某将蒋老师水杯拿出教室接水,回来时,蒋老师向该生说了声“谢谢”,并伸手准备接水杯。此时,该生突然将杯中热水泼向老师脸部,导致蒋老师面部和背部严重烫伤。
故意伤害的定罪量刑
该事件中的女孩明知热水会将人烫伤,而将热水泼洒致他人脸部,造成他人脸部、背部烫伤,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应该受到刑法的追责。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
大学里的逃课被点名,似乎是每个大学生都不能幸免的厄运,也或许是每个大学生大学生活里一场大胆而美好的回忆。如今的泼水门,着实让人们大跌眼镜。迟到本没什么大不了,但是泼水故意伤人,可就是故意伤害,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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