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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获成功,被告无罪已释放

2015-04-14    作者:张超律师
导读:办案体会 案由:诈骗承办律师:徐志超(港融合作律师)被告(犯罪嫌疑)人:金某委托人:曾丹某(金某丈夫)、金某办案机关:北京市某区公安分局、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结果: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撤...

办案体会

 

案由:诈骗

承办律师:徐志超(港融合作律师)

被告(犯罪嫌疑)人:金某

委托人:曾丹某(金某丈夫)、金某

办案机关:北京市某区公安分局、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结果: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并对金某宣布不起诉决定。

案发背景:

随着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火爆,带动一部分人违规操作购买经济适用房。本案中,委托人金某就是活跃在某经济适用房地区的房产中介人员,其先后以帮陈某、尹某办理经济适用房审批表的名义,收取二人共计人民币5万元。事主陈某在拿到审批表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金某诈骗,后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办理过程:

2009年9月中下旬,接受犯罪嫌疑人金某丈夫曾某的委托,为金某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会见犯罪嫌疑人金,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以曾某的名义向北京市某区公安分局提出对金丽敏取保候审的申请,区公安分局以此案已报送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为由,未给予答复。后2009年10月至11月,承办律师两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金某,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

2009年11月10日,此案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律师在阅卷前会见金某了解其本人的思想动态及案件情况;阅卷后综合卷宗材料再次会见金某,得知金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曾经与本案重要证人傅某短信联系关于退钱一事,而且傅某的确在案发前给金某建行卡上打过2000元退款,然而卷宗中没有关于傅某的材料也没有金某与傅某短信联系的相关材料,并且承办律师得知金某与傅某联系退钱的短信尚在金某手机中留存、手机在看守所管教处扣押。得知上述情况后,承办律师调取了金某某建设银行卡案发前三个月的交易清单,查证傅某通过银行转账转给金某2000元的事实,随后承办律师将交易清单以及傅某的银行账号提供给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并提出金某手机中存有与傅某联系的短信,建议承办检察官查清傅某下落及相关事实。

随后,区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此阶段承办律师建议金某丈夫曾某退赔被害当事人损失,取得被害当事人谅解,办案同时注重社会效果,减少社会矛盾。

补充侦查结束后,通过承办律师提供的傅某的银行账号,查到傅某本人的户籍所在地,并且侦查机关调取了金某与傅某联系退款的相关短信。至此,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均证明了金某所供述属实,也证明金某没有主观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承办律师通过第二次阅卷,发现关键证人傅某虽然查实确有其人,但是公安机关仍然未找到亦未调取证人傅某的证言,本案的基本案情仍然没有查实。承办律师再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流沟通,建议继续追查傅某,同时提供被害当事人收到金某丈夫曾某退赔的收条。区人民检察院再次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

第二次补充侦查结束后,侦查机关承办人到傅某户籍地追查傅某未果,又到案发地区调查该地区经济适用房购买的现状。承办律师第三次阅卷后,向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交换了将做无罪辩护的辩护意见。但是,区人民检察院未能采纳承办律师的无罪意见,于2010年5月5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定于2010年5月25日开庭审理,庭审前承办律师再次会见金某,告知法庭审理程序进一步确定辩护思路。庭审中,辩护律师面对三十多旁听人员提出本案中金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之间矛盾较大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无罪辩护意见,取得较好的法庭效果。

2010年6月,承办律师在看新闻时,在华夏时报上看到一篇记者调查文章,文章中谈的主要问题就是案发地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混乱现状。承办律师随后将此份华夏时报送往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手中,证实金某的行为在案发地区的普遍性,以及案发地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审批混乱的现状。

随后就是漫长的等待,直到2010年12月7日,承办律师收到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准许区人民检察院撤诉的裁定书,12月8日承办律师与金某丈夫曾某共同到区人民检察院给金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12月16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金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至此,本案的无罪辩护取得了相比较而言的成功。

随后,在2010年12月27日,承办律师同金某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目前,申请国家赔偿一事正在办理中。

办案体会:

刚刚接受委托的时候,仅仅是听了犯罪嫌疑人一面之词,我不敢相信,在开始的几次会见中仅仅是了解案情,并未确定辩护思路,另一方面也在做其本人的思想工作,让其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随着一次一次的阅卷、一次一次的会见,案情逐步清晰,辩护思路也越来越明朗。尤其是阅卷后再会见的时候,提出问题更有针对性也更知道什么是有用的。

办理此案,体会很深的一点就是与承办人的沟通很重要,此案在补充侦查阶段查实的相关材料对金某非常有利。这些材料的取得不仅仅是会见的成效也是与承办人员良好沟通的结果。

还有一点体会很深,那就是一定要对自己的工作有信心,同时做好委托人以及委托人亲属的思想工作,一方面让其耐心等待、另外一方面让其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避免委托人及委托人亲属对承办机关有误会。

  • 律师办案心得:厚德、明法、专业、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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