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原告承租北京市东城区大兴胡同x号院西房(房号x号)一间,2011年3月、2012年6月被告先后两次在其承租的公房前搭建了两层自建房,严重影响原告的通行、通风、采光、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二、一审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修建的二层自建房高度超过6米,其西侧与原告承租的正式房屋距离约4。1米,对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构成一定影响。
三、律师意见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四、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xx、李xx、李xx、褚xx将于北京市东城区大兴胡同x号院所建的 二层自建房拆除,并将渣土清运干净。
(二)驳回原告韩xx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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