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6日17时45分,李x驾驶京N3GY19号小客车由西向东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171中学处时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鉴定,李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一审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交通事故虽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李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根据现场情况,原告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对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律师意见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四、裁判结果
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李x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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