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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律师解析公司章程(一)

2015-04-15    作者:姚增坤律师
导读:我们常把章程喻称公司的宪法。还有人把国家也比喻为一个大公司,虽然不是很恰当但足以说明公司是一个单位。甚至一个跨国公司的资产可敌一个中小国家,确实可谓“富可敌国”啦!还有人说,苹果公司的资产可敌韩国(我可没有考究啊!...

我们常把章程喻称公司的宪法。还有人把国家也比喻为一个大公司,虽然不是很恰当但足以说明公司是一个单位。甚至一个跨国公司的资产可敌一个中小国家,确实可谓“富可敌国”啦!还有人说,苹果公司的资产可敌韩国(我可没有考究啊!)。这样看来,说公司章程是公司宪法还是挺贴切的。

但很多中小企业通常是不重视章程的,等到出现纠纷甚至闹到法院才认识到章程还重要。实践中,关于章程的纠纷大量存在,其实大都是可以预防的。公司之所以不重视章程还有工商局的原因,工商局愿意甚至强制用他们抄袭公司法条空洞模板,(很多人管它叫“傻瓜章程”,法定内容必须遵守,你不抄也得照办啊!)不愿意让公司制定个性化的章程。这样做可以减轻登记审查的工作量,更有利于规避审查不认真的责任。虽然如此,但公司仍然非常有必要制定较完备的章程。登记的章程是对社会公开的具有公信力,但更细致的章程在公司内部仍然是有效的。这样更好,有些保密的东西不让外人知道,很多问题在内部还“有法可依”。

为方便理解和掌握,姚律师把公司章程的内容分为四类(只为方便,不一定科学,纯属“自主知识产权”)。第一类(A),《公司法》不规定,明确让章程自己规定的;第二类(B),《公司法》有一部分规定列举,其余部分允许章程补充;第三类(C),《公司法》有规定,但还允许章程另行作出和《公司法》不同的规定,即允许另搞一套。第四类(D),《公司法》没有提到,只要股东会认为有必要,又不违法就可以规定。今天我们只说第一类内容(A)。

第一类(A),《公司法》完全交给《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第25条)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上列内容构成《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第八项的意思是,只要不违法法律,还可以规定更多内容。

2、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公司章程规定,有限公司无限公司都适用(公司法第12条)。但经营范围也不是完全随便,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比如,银行、保险公司、加油站也不是想干就干的,要首先进过批准。

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第13条),有限无限的都适用。

4、公司向其他其他投资或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6条),有限无限的都适用。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管理者万万注意,担保纠纷往往是因为不遵守这一条造成的。章程可规定是否可以担保或投资以及担保的限额是董事会说了算还是股东会说了算。

5、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公司法第39条)。

6、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是44条)

7、有限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45条),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8、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55条),股东人数少的或者规模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并且执行董事还可以做总理。也就是说董事会和总经理的活一个执行董事就都干啦。

9、有限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51条)

10、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70条)

1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法第81条)。这是股份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实践中,可以规定的事项还有很多,第十二项的意思是股东大会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只要法律允许都可以。

12、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117条)

律师提示:姚律师这样列举对法律人只是抛砖引玉,肯定还有更好的办法研究章程问题,对企业管理者而言只是提示应该重视章程而已,因为章程是一篇大文章,不是能简单说清楚的,微信篇幅也不宜过长。


  •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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