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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使监督权提供法律保障

2015-04-15    作者:文开齐律师
导读:《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已于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10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就该条例举行新闻发布会,...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已于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10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就该条例举行新闻发布会,将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内容特点等,向21家中央驻晋和省内新闻媒体做了介绍。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是一部实施性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立法法、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各级人大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国家和我省还没有专门的备案审查法律法规,因此,条例的出台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条例的起草修改、制定出台过程中,先后召开各种座谈会16次,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500余条,对草案进行了28次修改完善。条例明确了规范性文件概念的内涵,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公开发布的文件。然后,又列举了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省人民政府、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文件,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市人大常委会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文件发布的人民政府作出的办法、规定等。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邓永明说,在调研中,了解到地方法检两院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制定过涉及公民、法人等权力和义务且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文件。这次没有把地方法检两院纳入条例范围,主要是于法无据,从宪法、立法法到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都没有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撤销地方法检两院有关文件的权力。但是,对这些文件并非不管,如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个人认为地方法检两院制定了不适当规范性文件,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对于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在规范性文件通过前,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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