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从外地来到杭州市打工,在某网站认识本地人戚某,两人很快相恋,后戚某怀孕,因担心双方感情不够稳固,签订婚前协议若离婚财产归戚某,孩子归徐某。
儿子呱呱堕地,徐某和戚某的感情却每况愈下,不久后两人离婚。因戚某是本地人有房有父母在身旁可以帮忙照顾小孩,所以儿子由戚某带着,徐某经常探望。随着孩子的成长,戚某反悔婚前协议,决定孩子归自己抚养。
徐某一气之下,与戚某对簿公堂,想要回孩子抚养权。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曾订有协议,约定如双方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属原告,因该约定未考虑当事人的生活现状是否有利于子女今后抚养的权益保障,损害了第三人即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应认定无效,故依法判决婚孩子由戚某负责抚养教育,徐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法官认为,抚养权与其说是父母的权利,不如说是孩子的权利。关于子女抚养归属等身份关系的合同不适用合同自治原则,即不是必须依照合同办事,而应根据解决纠纷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酌情处理。
子女抚养应依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而决定。本案中,孩子尚年幼,其出生后基本跟随母亲戚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已形成比较稳定的生活环境,且戚某相比徐某生活条件更有利于子女抚养,其有固定收入及自有住房,且有父母帮助照顾小孩,因此孩子由戚某抚养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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