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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婚匿股权 妻子离后又起诉

2015-04-16    作者:姚增坤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1992年8月甲男、乙女登记结婚。2000年6月甲设立A公司。2009年2月甲、乙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包括:“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生活费等3000元,至女儿大学毕业;三、两套房产...

案情简介

1992年8月甲男、乙女登记结婚。2000年6月甲设立A公司。2009年2月甲、乙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包括:“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生活费等3000元,至女儿大学毕业;三、两套房产由女方所有;四、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夫妻间其它债权债务问题(包括A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由男方负责处理,一切经济问题均与女方及孩子无关。”协议达成后不久,甲称经济不景气,A公司亏损严重,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最近刚刚卖掉了。乙信以为真,并将协议内容中的第四项,修改为:“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夫妻间其它债权债务问题,由男方负责处理,一切经济问题均与女方及孩子无关。”

2010年6月,乙偶然得知,甲并未将A公司卖掉。便认为,甲在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是由于甲的欺诈行为,才导致双方离婚时未分割A公司的股权。遂于2010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甲在A公司持有的股权。

法院审理

K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已对A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离婚协议中有关“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所有的债权债务问题由男方负责处理,一切经济问题均与女方及孩子无关。”的表述中,可以得出原、被告对A公司的股权已经分割给了被告的结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对重大财产的分割仅有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有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而认定该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相关精神规定,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也包括《婚姻法》第47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故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在A公司中股权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作出判决:

被告甲在A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中,由原告乙和被告甲各半分割。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乙和被告甲各负担1075元。被告甲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股权形式体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标的越来越大,股东权益逐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表现形式。而值得关注的是,在涉及到股权纠纷的离婚案件中,90%的持股方为男方,这意味着绝大部分女性当事人在涉及离婚股权分割时,自身并未掌控股权,因此,男方采用股权的转让、质押等形式来转移、隐匿的现象并不罕见。

本案是一起在离婚时一方为侵占对方财产而隐藏财产,导致对方在离婚后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法条的目的就是遏制离婚当事人不正当处置财产或伪造债务侵犯对方财产,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故K区法院判决甲、乙二人平分A公司股权,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温馨提示

过去没有那么多离婚诉讼,一是没有钱,没什么可争的,孩子也起码两个,可以一人一个。现在则不同,仅2013年一年,全国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就有350万对,比上年增长了12.8%。并且,财产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除了房屋,还包括生产经营收益、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等。这些变化都无疑增加了离婚案件的专业性,尤其是涉及公司股权纠纷的时候,夫妻各自名下的股权财产性质是什么?一方未经同意私自转让名下股权,属于什么类型的法律行为?一方隐匿财产,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离婚后发现,应如何救济?这些案件,都需要既了解《公司法》又谙熟《婚姻法》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最佳方案,与您共度难关。

说实在的,《婚姻法》只有51条且通俗易懂,司法解释等低层级文件也不多,你要非说《婚姻法》需要多专业至少姚律师不这么看。真正的专业在于:分公司、分股权、分股票、分期权、分知识产权、分房子……。随着财产的形态增多,对律师的要求也就更高。简单地说吧,你要分公司最适合的是公司法律师,你要分专利最好找专利法律师……。还有,要想打好官司,必须对《民事诉讼法》运用到如数家珍、孰能生巧的地步(这么简单的问题很多人不是太明白,姚律师特此解释一次)这就是自媒体的好处啊!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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