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张宇律师 > 刑事财产刑执行相关问题

刑事财产刑执行相关问题

2015-04-17    作者:张宇律师
导读:财产刑一直是刑事案件中备受关注的刑罚,财产刑的执行更是如此,那么财产刑在实践中的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财产刑是现代刑罚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从我国刑法来看,财产刑的适用也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没收财产刑分布在危害国家安全...

财产刑一直是刑事案件中备受关注的刑罚,财产刑的执行更是如此,那么财产刑在实践中的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财产刑是现代刑罚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从我国刑法来看,财产刑的适用也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没收财产刑分布在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六大类罪中,涉及66个罪名。没收财产刑作为一种较重的附加刑,根据不同的犯罪其适用分几个层次:(1)危害国家安全罪;(2)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其他各类罪中的个别罪。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刑法财产刑的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成为刑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0日公布了《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财产刑执行的机构、期限、法院执行依据等长期未能统一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无疑将有力地推动财产刑执行。但不可否认的是《规定》与司法实践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并无突破性的措施,且缺少审判与执行部门职责的细化分工,所以,区区12条的《规定》能否改观刑事财产刑执行难的状况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目前的财产刑执行方式是什么?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程序,缺乏明确的硬性规范和具体的程序规定。司法实践通常的做法是,财产刑由审理被告人案件的刑事审判庭代为执行。大多只是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有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或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缴纳情况下,才进行正式的执行立案等手续,有的还不作为执行案件立案。虽然现行《规定》在第4条首次明确了“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可参照适用民事执行规定”,但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与民事判决的执行是不同性质的执行,这一原则性的规定远不能解决实践中所真正面临的大量实际问题。

现实生活中,罪犯被判处死刑附加财产刑,很多人认为随着罪犯死刑的执行财产刑也随之消失,也有人认为罪犯执行死刑后财产刑可以家属协商随意更改,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这两种观点?

财产刑也是一种刑罚的种类,一经判决,就应当执行,不允许变更。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司法权威的必然体现。上述两种观点,均是不正确的。

我们都知道在财产刑执行阶段存在很多问题,目前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难点在哪里?

1、意识不到位。社会各界包括法官自身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对财产刑问题认识上的偏差。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来说,认识不到财产刑的性质是一种刑罚种类。他们认为,财产刑与罚款无异,不能“又打又罚”,除非缴纳财产刑能够为之带来可以期待的利益,否则,其对抗情绪就会很大,在财产刑的执行过程中很难得到被执行人的配合。2、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财产刑的执行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该规定只明确了财产刑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但由法院的执行局执行还是刑事审判庭执行或是由司法警察执行,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3、在诉讼阶段,没有及时保全被告人财产,致使被告人或其家属有隐藏、转移、变卖其财产的可能4、由于被告人已被收监,难以查找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财产刑的执行一直备受诟病,公众不免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者产生质疑,在我国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者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法律规定的是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法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12条、第434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或者罚没的财产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补充:新刑法施行近十二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已先后进行了8次修正,第九次修正也已提上日程。无论是在新刑法的制订还是在历次修正过程中,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都不断受到重视。财产刑的功能在于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改造犯罪分子和威慑犯罪,1、但目前财产刑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财产刑执行的实际状况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大量的财产刑判决未能执行到位,其中不少财产刑判决根本未进入执行程序,2、严重影响到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财产刑之所以走到现在的“空判”境地,有财产刑制度本身的因素,有执行方面的原因,也与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有一定联系,等等。如果我们能更新刑罚观念,对财产刑与自由刑能进行等值评价,并对财产刑设立易科制度,上述执行难问题就不存在了。

  • 张宇律师办案心得:债权、债务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造成的,给对方留有空隙。面对这种情况,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指导当事人怎样去避免这些问题。

    关注微信“张宇律师”(微信号zhangyu_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张宇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宇律师网”)

执业律所:河北钰烁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张宇债权、债务律师,即时了解有关债权、债务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