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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拿知识产权当“保护伞”

2015-04-20    作者:王彬斌律师
导读: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进行垄断行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排...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进行垄断行为。

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不会促进创新,反而会阻碍创新和损害竞争,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更易引发垄断问题。

《规定》中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表示,《规定》是对2008年发布的《反垄断法》中知识产权内容的首次细化。相比于《反垄断法》内容,《规定》还增加了新内容,其中包含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要求交易相对人将其改进的技术进行独占性的回授、禁止交易相对人对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限制交易相对人在许可协议期限届满后、在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利用竞争性的商品或者技术、对保护期已经届满或者被认定无效的知识产权继续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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