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不特定人的健康和国家对毒品管制的制度,尽管理论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很多情况下,都不主张在这一犯罪领域设置死刑,并且一直在沸沸扬扬的讨论不休,但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我们,要面对客观现实,要面对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每一个涉毒的被告人活生生的生命是否能留存的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他们留存下来的空间有多大。那么以下我们讨论的话题就是其中的一个。
即便国家对毒品犯罪的容忍态度和刑事政策,能够在特定的案件中对于被告人的生死起决定性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治理导向一直推进法治治国的进程的加速,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等有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人权原则也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那么,落实到毒品犯罪领域,其他类型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能够得到保障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这一领域也一定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和的到保障。比如在量刑环节,其他类型犯罪中能够被司法机关所适用和认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在毒品犯罪领域里也能够得到落实。今天的话题是讨论在这些常见的情节之外,在毒品犯罪领域,还有哪些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没有观察到的一些因素,作为量刑情节被司法机关考虑的。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多家省级高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的统计和总结,我认为,还有以下因素制约着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量刑的态度:
一、法律因素本身比如被告人犯罪性质的严重与否,表现在是不是毒品惯犯(因考虑出书的原因在这里不一一列举)等,还有一些情节(考虑出书原因省略)性问题以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辩护时可以加强论证,方法略)。
二、政策因素比如毒品犯罪形势、刑事政策、国际影响等,2014年6月份的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意》、2014年9月9日国家禁毒委会议以及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汉召开的毒品犯罪的会议,将在一定时期内对个案而言会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
三、被告人自身个性化因素如主观恶性、前科、犯罪后的态度等,这些因素,虽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是,就个案而言,往往有的时候能够决定被告人生存与否。
四、社会效果因素这是司法机关为应对社会民意的回应,反馈到毒品犯罪领域中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所表现出来的态度,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履职时,是绝对不可以忽视的一个重要节点。
五、其他因素比如曾经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虽不是累犯,但是,能够反映出被告人有毒品犯罪职业化的特点,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一定会考虑这样人在社会上的潜在危险,必然要用重刑;反之,仅仅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参与到毒品犯罪中来的,比如,为家人治病,为生活所迫等原因,可能司法机关对其在适用刑罚过程中,会考虑这些原因而不判处死刑。
总之,在毒品犯罪领域里,刑事律师的辩护空间不是来自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而更多的是在于律师对案件所处的生态环境变化的总体把握。
曹春风律师办案心得——为生命保护锲而不舍,为自由辩护勇往直前: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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