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离婚夫妻婚房产权归谁所有”开始成为社会热议的家庭话题。如今,这不仅是一些家庭的困扰,也是一些家庭正在面临的尴尬。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婚前全款买房,婚后下产权证,此房是否为共同财产?
答案: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案例】
在朝阳区上班的白领佟先生是在结婚前签约买的房(房屋全款购买且房款全部由佟先生个人支付),结婚3个月后才领到房产证。
【解读】
虽然房屋产权证的颁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司法实践中会认为房产证的颁发是基于婚前个人购房行为的延续,并且房屋是由婚前一方个人独自出资购买,所以,此种情况应认定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宜认定为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
2、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解读】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3、婚后以一方父母名义出资购买房改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借名购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2008年1月,赵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150万元,赵先生首付了100万元,贷款方式支付了50万元。2010年1月,赵先生与孙小姐登记结婚。婚后,赵先生该套房屋每月还款1万元,其中本金6000元,利息4000元。2012年5月,赵先生与孙小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离婚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50万元。
【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案例中虽然婚后双方共同归还房屋贷款,但房屋的物权是依据婚前的购房行为产生,因此离婚时该房屋判归男方比较合适;共同归还的贷款部分及这部分贷款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标准根据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贷款由男方继续归还,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是否是共同财产?
答案:不是,但部分可获得补偿
【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另一方怎么办?
【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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