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爱说说】拆迁补偿可以说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横财”,争夺补偿款的事件也屡见不鲜。那么,一方婚前房屋婚后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身边事】
张华和李丽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张华婚前购入的一套房屋内。2014年1月,两人居住的地方因旧城改造而拆迁,该房屋拆迁后获得补偿款330万元。同年11月,李丽和张华协议离婚,李丽要求分割该笔补偿款,张华却认为该安置房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李丽无权分割。
【律师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多项内容构成,包括房屋的区位补偿价、重置成新价、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其中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则则具有补偿给家庭成员的性质。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系张华婚前购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相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该房屋应属张华的个人财产。婚后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原则上应属于房屋产权人所有;但拆迁款中还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是补给家庭成员因拆迁的误工费,或拆迁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等。因此,由于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包含了不同性质的补充款,受益对象也应有所区别:该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核算的补偿款应归张华个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的补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故李丽有权对此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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