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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的养殖场遇到拆迁不属于违章建筑

2015-04-28    作者:李三勇律师
导读:我们是李三勇律师团队,法律咨询热线:13810111864;15810987261【案件概述】  李女士系安徽省某市某行政村村民,2000年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本村承包农村集体...

我们是李三勇律师团队,法律咨询热线:13810111864;15810987261

【案件概述】 

 

李女士系安徽省某市某行政村村民,2000年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本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近10亩证经营了一个养鸡场开展蛋鸡、肉鸡等多种经营,养殖数量达到6000余只。2012年,李女士家的养殖场被地方政府划入拆迁范围,双方一直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2013年初,市国土局、区规划局、镇政府、区政府陆续对李女士下发了《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称李女士所建养殖用房未经合法审批,未依法申领能达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章建筑,限期其自行拆除。

 

【拆迁律师李三勇点评】

 

实践中,许多农户租用或承包农用地建立各类养殖场,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在遇到动迁时,政府部门往往会以非法占地、违章建筑以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诸多理由,制作《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将地上建筑物认定为违章建筑,责令限期自行拆除,人为地大大降低拆迁补偿安置数额,严重侵犯了广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对此,应注意的是: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即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途,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因此案例中应腾退的土地应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部门是无权依照《城乡规划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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