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蒋明华花7万买了二手房,但是没有办证。如今卖家的女儿手持房产证要求蒋明华搬走,这房子到底应该归谁呢?
11年前买房未办证
蒋明华在汪军手中买到的房子,当时只签订了购房协议。随后蒋明华花费20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房子焕然一新后,他便搬了进去。
十多年后,汪军的女儿汪露长大成年,当初被父亲卖掉的房子也办下来房产证了,写的是自己的名字。想到虽然自己已经结婚,但生活并不宽裕。加之近年来房价一路水涨船高,她便想收回这套房子。于是同母亲一起找到蒋明华,要求其搬离住处。
明明自己已经拿钱买下房屋,现在突然被人找上门要收回,这让蒋明华恼怒不已。2013年1月,他诉至法院,请求将房屋过户给自己。但汪露母女一致认定他没有按协议付完全款,而蒋明华又证据不足,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请求。一审败诉后,蒋明华不服,上诉至达州市中级法院。2013年底,中院仍然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二审判决后,蒋明华依然不服,决定继续申诉。2014年7月,达州中院立案庭予以立案,自此双方纠纷已经持续了近两年时间,而汪露和蒋明华依然彼此互不相让。承办法官刘翠成说,尽管汪露和蒋明华之间提出的意见差异很大,但他仍然决定将双方叫到一起面对面调解。终于在日前的第三次调解中,让两人以8万元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刘翠成这才长舒一口气,这个历时2年的官司,终于在自己手里终结。
变更不动产应办理物权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蒋明华虽然与汪军签订了购房协议,但是迟迟没有办理房产证,此种情况下购房合同成立,但是房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不管蒋明华住了多少年,房产权仍属于汪露。
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房产权能否顺利转移。否则,房产证办不下来,花再多钱也只是住别人的房子。
李京卫律师办案心得:房产是平常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本,房产问题关系到全社会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处理好房产的的法律纠纷,保障委托人的利益,让委托人居有其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义不容辞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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