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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民营经济逐渐克服基础薄弱和先天不足等劣势,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发展而来的是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法律风险就是其中的一种。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最频繁的合同,其法律风险对企业而言是最容易发生的。本文就代理的一起药品买卖合同纠纷案,谈民营企业如何防范买卖合同法律风险的一点体会。
【案情简介】
某年12月,湖北B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收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广东A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起诉B公司,诉称于两年前向B公司供应药品,请求B公司支付货款22万元及违约金。
收到传票后,B公司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既不属于合同履行地、也不属于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于当年12月25日裁定驳回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B公司上诉至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次年2月7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A公司于次年8月3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案件承办过程】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B公司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了解,查阅背景资料,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实务经验提出合理的应对方案。
一、为当事人诉讼便利及节约诉讼成本,依法争取本地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A公司起诉以发货单作为证据,并无书面买卖合同即对合同争议管辖法院无约定,A公司将药品交付B公司的地点实际为B公司住所地,则B公司以“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为B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虽然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B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但经B公司上诉据理力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将案件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根据案件背景及实情提出抗辩,积极应诉。
经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007年1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两家药品生产企业涉嫌违反GMP规定被查处》,内容为“A公司因涉嫌严重违反GMP有关规定被查处,并被依法收回企业《药品GMP证书》,责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A公司收回相关药品”;2007年1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内容为“A公司在生产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决定暂停销售和使用A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2007年1月23日、1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次通报A公司违规生产事件调查进展;2007年7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注销A公司药品批准文号的公告》,内容为“A公司已经被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所持有的药品批准文号自行废止,现将该公司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等7个品种22个药品批准文号予以注销”。
根据B公司介绍,A公司供应的药品已被销毁。鉴于A公司属违规生产药品,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药品批准文号被注销,笔者认为其生产的药品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同时,A公司供应B公司的药品已经在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销毁。故B公司主张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支付任何货款,并收集及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法律纠纷的处理】
一、关于管辖异议的处理。
对B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代办托运或者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韶关火车站为货物发运地,即合同履行地。因此,对本案有管辖权,故驳裁定回B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对B公司提出的上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B公司因向被上诉人A公司购买药品而引起的拖欠货款的纠纷。虽然,该纠纷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口头协议方式进行交易,而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在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依据最高院法函[1995]124号《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本案作为特殊情况,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院法函[1996]28号《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也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在本案中,原审法院却适用已废止了的《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以“本案韶关火车站为货物发运地,即合同履行地”为由,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人B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该裁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并裁定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关于案件实体处理。
本案虽未等到法院作出判决,但A公司申请撤诉显然是在B公司积极抗辩与应对,A公司法院可能作出对其不利判决,无法胜诉的情况下提出的。
【法律服务启示】
当前,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因为体制的、传统的等各方面的原因,民营企业尤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漠、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和能力欠缺,往往因简单的买卖合同即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B公司未与A公司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合同争议管辖法院作出约定,给了A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B公司的机会。B公司在向A公司购买药品时,A公司已因违规生产药品开始被查处,之后A公司又想钻法律空子取得不义之财,B公司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才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当然,本案只是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某一方面的体现,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民营企业在防范买卖合同法律风险上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避免口头约定。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订立,口头形式虽然快捷,但容易出现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发生纠纷,对当时口头约定内容无据可查的尴尬局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故为避免发生纠纷,或是发生纠纷后有据可依,订立合同时以书面为妥。
二、签订合同前,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情况、履约能力。《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对方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会因此而导致合同无效。合同订立后最重要的就是看对方的信用情况和履约能力,缺乏信用和无法履行的合同无疑等于一纸空文,还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所以,合同签订之前审查对方主体是否适格、信用是否良好、具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能不能实现,显得尤为重要。
三、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避免歧义。以上几项是《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中必备条款,也是合同内容的主要构成部分,对这部分约定不明确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以及纠纷发生后双方责任划分不清、争议无法解决。所以明确合同内容、避免产生歧义对于实现合同目的以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制约都有着重要作用。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留书面凭据,无论是交接货物、对账确认,还是对合同进行变更等。保留书面凭据,避免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举证困难,是非难以分清的情况发生,以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以及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民事活动的安全。
合同法律风险只是民营企业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大环境中,面对的诸多法律风险中最常见的一种。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与日俱进,民营企业应逐渐提高法律意识及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并聘请专业律师为企业服务,促进企业合法、规范、稳健经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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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律师办案心得:债权、债务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造成的,给对方留有空隙。面对这种情况,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指导当事人怎样去避免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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