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尊敬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一处有关办案人员
我们受周励秦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处正在审查起诉的周励秦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担任周励秦的辩护人。
现基于履行律师职责的考虑,本着依法办案的原则,就本案依法向贵处出具律师意见如下,供参考。
我们认为,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五方面特殊情况:
一、案发前,周励秦与“被害人”一直关系友好,找不到“作案”的理由,周励秦欠缺犯罪动机。
二、案发时,汽油为“被害人”用雪碧罐(易拉罐)临时所装、所带,并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周励秦明知是汽油情况下而仍然将之洒向“被害人”,纯属玩笑而已;亦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是周励秦点火,反映周励秦欠缺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
三、案发后,周励秦积极救助“被害人”,防止了“被害人”毁容,并及时报警,从另一角度反映周励秦欠缺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
四、“被害人”受伤后,尽管这种伤害在法律上纯属“意外事故”,但周励秦还是对“被害人”积极救治,前后为“被害人”付了30万元左右的医疗费,还积极协助“被害人”找工作和发展,一直友好相处,“被害人”在案发一年多以后才因误解而报警,这反映“被害人”亦深知其受伤并非周励秦故意所致。
五、如果周励秦潜心故意伤害“被害人”,本案存在诸多不合情理的地方:
其一、周励秦与“被害人”是十多年的朋友,且双方关系十分友好,在没有任何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为什么会伤害对方呢?
其二、为什么周励秦在公众场合“作案”呢?
其三、为什么周励秦在着火后还主动脱下衣服包裹“被害人”的头部?
其四、为什么周励秦还叫人打电话报警、叫救护车?
其五、为什么周励秦不潜逃还借巨款积极医治“被害人”?
其六、为什么还为“被害人”寻找发展机会,共谋发展?
其七、为什么事隔一年后,“被害人”才控告周励秦?警方才抓人?
综上所述,周励秦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纯属意外事故,特恳请贵院依法无罪释放周励秦。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卢愿光
2005年7月12日
王思鲁律师办案心得:刑事案件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当事人选对律师至关重要;完美的辩护是惊心动魂的过程和成功结果的和谐统一,律师是以众多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赢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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