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2012年4月到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4月10日因病去世。后家属与公司协商张斌非因工死亡待遇,但在张斌父母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上一直未达成协议,张宪福(张斌之父)、隋桂华(张斌之母)将汽车部件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按月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45条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父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本人供给,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给枣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社险字15号)中规定:职工之母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庭审查明,张宪福、隋桂华系退休工人,每月领取退休金,参照上述条款,明显不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因此,仲裁委对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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