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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

2015-05-12    作者:马红雪律师
导读: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在我国,遗嘱形式的分类主...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

在我国,遗嘱形式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2、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书的遗嘱,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有效:

  (1)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2)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

  以上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均属无效。

  3、录音遗嘱,要使录音遗嘱有效,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便无效。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也是无效。而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

  5、公证遗嘱,对于以上四种遗嘱形式,经遗嘱人亲自申请,可以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而且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它任何形式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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