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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老板吵架被罚千元遭辞 法院判决员工仅赔百元

2015-05-14    作者:文开齐律师
导读:男子张某因在工作中与老板于某发生争吵,被于某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罚款1000元,并被零工资辞退。张某起诉到文登法院。日前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对张某处以1000元罚款数额过高,判决罚金调整为100元,并需支付张某合理工资...

男子张某因在工作中与老板于某发生争吵,被于某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罚款1000元,并被零工资辞退。张某起诉到文登法院。日前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对张某处以1000元罚款数额过高,判决罚金调整为100元,并需支付张某合理工资。

张某起诉称,他自2015年3月起在于某经营的工厂打工,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2800元。3月底,于某要求张某搬运一批玻璃制品,张某因得知于某要求员工对损坏财物按售价赔偿,所以担心打碎物品需按售价赔偿而不想搬运,两人发生争执。因为此事,张某被于某辞退,并被罚款1000元,劳动报酬也被拒不支付。所以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于某支付劳动报酬1000元。

于某辩称,该厂订立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工作要服从老板安排,认真工作,如发生打架事件罚款1000元;工作不满一个月不支付工资;要爱护本厂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同时,于某还提供一份收据:内容为“我于2015年3月30日因工作原因与老板吵架罚款1000,张某。”

张某为于某的雇员,于某要求张某搬运物品,是合理工作指示,张某理应按此操作,其主张因怕损坏赔偿故而不想操作,继而双方就此发生争执,有违劳务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所以于某作为雇主,对张某违反要求的行为进行适当处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处罚应当合理有据。经查,诉争纠纷发生时双方均未动手,仅为口头争执,且不论于某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合法,双方的矛盾纠纷亦不符合其规章制度中“如发生打架事件罚款1000元”的规定,所以于某就此对张某处以1000元罚款,数额过高,法院酌定罚金调整为100元。

同时,张某为于某提供劳务,于某应当支付其劳务报酬。于某称因张某未工作满一个月即不应支付劳务报酬,与法有悖,法院不予采纳。以双方约定的每月工资2800元为标准,根据张某实际工资天数计算,张某的工资应为1000余元。所以法院判决,返回张某已缴纳的罚款900元,并支付张某工作时间段的工资1000余元。

规章制度既要合理又要合法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雇佣单位或个人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内容应当合理合法,惩处员工行为应当合理有据。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份规章制度有效适用需要内容合法、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在民主、公示程序均已履行的基础之上,制度本身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就成为最为重要和关键的考量因素。倘若制度本身内容不合法,即使所有的员工都未表示异议且如实签收,该规章制度仍不可作为处理处分员工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在对规章制度提出合法性要求的同时,也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提出了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现实中,有的单位规章制度过于严苛,甚至有的达到了不通人情不近情理的地步。如有的单位规定:职工上厕所每天不能超过3次,每次不能超过3分钟,否则罚款50元;旷工一天,罚款2000元。这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即使这样的规章制度让员工签收过,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可以约束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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