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季某丈夫在与工友余某在饭店吃饭喝酒时,突然猝死。季某认为余某明知其丈夫不胜酒力而劝酒过量,存在过错,到法院起诉要求余某赔偿损失20余万元。近日,威海市文登区法院审理认为,季某没有证据证实其相关说法,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日前,女子季某到法院起诉称,其丈夫刘某与余某是工友。今年1月某天,二人商量到文登某饭店聚餐谈事。刘某于当晚9时许,趴在酒桌上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对此,季某认为余某明知刘某不胜酒力而劝酒过量,存在过错,请求判令余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30%,即20余万元。
关于刘某的死亡经过,季某提交了医院的相关记载:刘某于一个半小时前饮酒后突然趴在桌上,随后仰直躺于地上,呼之不应,面色青紫,其朋友急叫120,医生十分钟后到达,发现病人呼吸、心跳停止,立即进行抢救,但抢救30余分钟,病人心跳及呼吸始终未恢复,于当日22时停止抢救,病人死亡。
对此,余某辩称,他对刘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该赔偿原告的任何损失,不同意季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酒宴饮酒人死亡或受到伤害,共饮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共饮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共饮人是否存在过错,应看其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即是否尽到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包含提醒、劝告义务等,而该注意义务一般应以通常人的合理注意标准作为判定标准,共饮人仅对通常情况下一般人能够合理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对一般情况下不能合理预见或不应当预见的损害后果则不负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季某没有证据证实余某知道刘某身体不适,余某对其按常人判断也不能确定其达到不能饮酒的程度,所以季某以此主张余某存在过错,法院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季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因饮酒导致的伤害,都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而酒桌上如发生以下这些情况,共饮人可能要担责。
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饮酒者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和饮食禁忌应该是最清楚的,如果自觉饮酒过量甚至不适,就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应对。然而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诱发伤亡,同饮人需承担侵权过错责任。
同饮人在酒后还要尽到照顾义务。如果有人在跟朋友一起喝酒后,朋友出现失去或者即将失去自我控制的能力情况,最好照顾对方到酒醒,或者联系到其家人、亲属,并陪同到家人、亲属到来才可离开。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还放任该行为,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按照《刑法》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因此一桌人喝酒之前,最好先问清楚对方是否开车,如果有开车的,就不能默许对方喝酒。如果对方喝了酒,就要阻止其开车,找代驾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属。对于开车的朋友,在其属于醉酒状态时,如果不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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