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银行给支付消费带来便捷,同时也带来资金风险。万先生银行卡内的20万元被他人通过手机银行关联操作盗刷,报警后万先生把银行告上法院。5月13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不用担责,驳回了万先生的诉讼请求。
万先生在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某工厂里工作,因为贷款需要,经他人介绍认识了一个自称在温州某银行上班的“客户经理”。
2014年1月12日,万先生在该银行分别办理了两张借记卡。其中A借记卡办理了短信服务,万先生预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但没有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功能;B借记卡办理了短信服务、U盾介质、网上个人银行业务、手机银行功能。但根据“客户经理”要求,万先生在B借记卡申请表上将“客户经理”的号码作为自己的手机号码予以预留。同年1月18日傍晚5点12分左右,正在厂里上班的万先生收到一条提示短信,短信内容显示自己存在A借记卡内的20万元通过手机银行转入B借记卡内进而被转入他人账户。“两张卡都在自己身上,自己也没有操作手机银行,这钱肯定是被人盗刷了!”万先生立即到派出所报案。
根据银行交易系统显示,1月18日,B借记卡预留的手机号码通过手机银行将B借记卡设为主签约卡,并将没有开通手机银行功能的A借记卡加挂到手机银行,开通了手机银行转账权限,并通过U盾确认自行设置的转账权限等信息。此后,A借记卡内的20万元就被转到了B借记卡内。因为B借记卡开通了手机银行转账功能,这笔钱分四次,每次以5万元的金额,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了一个账户名叫“刘晶”的另外一家银行的银行卡内。
万先生认为自己把钱存在银行,和银行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障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安全。没有开通手机银行功能的卡,里面的钱却被他人通过手机银行转入其他银行的卡内,是银行存款安全保护技术和手机银行运用技术存在漏洞。去年7月2日,万先生将银行起诉到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赔偿20万元存款及利息。
银行方面辩称,电子银行业务往来都需要通过账户和密码相对应来操作,密码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只有持卡人本人知晓。万先生自己把陌生人的手机号码设置为签约手机号码,并把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告诉了他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经法院审理查明,银行已经在其网站上对手机银行进行了功能介绍,提示可以通过手机银行账户管理将个人名下借记卡或信用卡加挂到手机银行,加挂成功即可正常使用。银行已经通过各种渠道提醒客户防止诈骗。
法院认为,万先生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时存在违约行为,也不能证明银行直接划转了其银行卡内的款项。相反,银行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万先生在办理银行卡时预留了他人的电话号码,而且还向上述号码的持有人泄露了银行卡密码。银行根据操作人的指令、密码及验证码完成手机银行转账流程并无过错。据此,法院驳回了万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悉,万先生认识的银行“客户经理”并非该银行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正在侦查该案件,20万元尚未被追回。
在此,法律管家提醒,储户在银行的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并不是都要担责,要视具体情况。现在手机银行支付非常普遍,储户可以通过手机号码接收短信获取交易验证码登录银行进行交易。法律管家提醒市民切勿通过所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办理贷款并在办理银行卡时预留对方手机号码,也不要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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