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我是一家经贸公司的员工,入职已经7年多,单位跟我订立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单位是私营企业,最近两年效益持续不好,每况愈下,我们听说公司近期可能要注销营业执照。请问:如果公司关张了我们这些职工怎么办?
律师: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注销之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应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这是公司注销的必经程序。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法定情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因此,你所在的公司如果要注销,在注销前公司应依法终止或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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