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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当事人须知及流程1

2015-05-25    作者:朱红忠律师
导读: 专利无效宣告当事人须知及流程 1.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

当事人须知及流程

 

1.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2.无效宣告请求费用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无效宣告请求费不可以减缓。

请求人汇款时应当注明被无效宣告专利的专利号和无效宣告请求费。

 

 

3.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

请求人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各一式两份。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

 

请求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与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

 

单内容一致。

 

4.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理由和证据

 

(1)请求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2)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并且请求人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请求人不得针对同一专利再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审查决定考虑的除外。

(4)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

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需要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5)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

 

有证据具体说明。

 

5.委托

 

5.1委托书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一份(专利权人继续委托专利申请程序中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再次递交无效宣告程序的委托书)。请求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一致,专利权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专利权信息的内容一致,并明确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仅涉及提交请求书、意见陈述书、证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参加口头审理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而不涉及权利处分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权限包含下列各项之一的,须在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1)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2)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3)代理人代为进行和解;

 

(4)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5.2委托手续

 

(1)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当事人不得委托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

 

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5)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6)上述规定未涵盖事宜参照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1 节的规定办

理。

6.形式审查通知书

 

6.1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不予答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6.2补正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

请求人答复补正通知书,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无效

 

宣告程序补正书》表格一式两份,以及经补正的相关文件。

 

需要补正的常见问题:

 

(1)无效宣告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请求人的签章与请求人名称不一致;

 

(3)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

 

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内容与委托书不一致;

 

(4)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专利权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不一致;

(5)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请求人的签章,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专

 

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6)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没有提交委托书;

 

(8)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

 

(9)委托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10)委托书代理权限不明确或者未指定代理人;

 

(11)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

 

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1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

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权人针对委托方面的补正事宜参照上述规定。

6.3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

 

(2)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

 

(3)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4)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并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6.4不予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

 

通知书: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专利;

 

(3)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

(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5)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理由;

 

(6)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

(7)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

 

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8)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

(9)无效宣告请求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10)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

 

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6.5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

 

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应人民法院、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向处理该专利侵权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

7.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且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

 

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

 

8.举证期限

 

8.1请求人举证期限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

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并且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

 

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

 

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8.2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

 

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

 

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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