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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2015-05-29    作者:宋一祺律师
导读:一、什么是立案登记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

一、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立案登记制,是一种与立案审查制相对应的立案制度。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与立案审查制不同的是,立案登记制没有立案的标准和门槛,只要有案件就可以立案。

二、立案审查制弊端

目前的法院受案,大致就是按照三大诉讼法操作的。这一制度的最大要害是“审查制”,就是立案前既要进行诉讼提起手续要素等程序审查,又要进行管辖权和受案范围等半程序半实体审查,还要进行是否构成犯罪并该追责、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完全实体审查,这实际上就把立案审查变成了过滤或筛选案件的一种审判程序。在这种审查制下,法院只要找到合乎三类理由之一的任何一个具体借口,就可以拒绝受理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任何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诉告。事实上,很多本应由法院正常依法受理的诉告,就是因为法院出于自身利害考虑或因为党委政府干预,纷纷从法定的“诉讼案件”变成了“信访案件”,很多公民正因此被逼加入了“信访大军”特别是“京控大军”,当然也有一些案件因此变成了信访程序都难以泽及的沉冤。

三、实行立案登记制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案件受理制度为立案审查制,法院案件受理审查为实体审查。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立案部门和各级人民法庭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自诉案件,只对起诉状是否符合规定、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立案门槛大大降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就近向所在地人民法庭递交起诉状,再由人民法庭转交法院立案庭立案。

总之,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将是新形势下的新常态,保险行业只有适应新形势下的新常态,才能在新形势下有新的发展。

  • 宋一祺律师办案心得:立足案情、精研法理、穷尽举证、缜密细致、不留死角、尊重各方、互动沟通,能够做到以上几点并掌握庭审规律的人,才可以称得上一个优秀的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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