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5月中下旬以来,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打掉6家桶装水“黑水厂”。消费者花高价买来的桶装水,竟是被二次污染、细菌可能超标数百倍的井水。
近日,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通过小作坊灌装的假水充斥北京桶装水市场,社区水站也成为假冒桶装水进入家庭、写字楼的最后一个环节。
2014年3月17日,环保部发布的研究结果显示,我国有2.8亿居民使用不安全饮用水。同年7月份,北京市将桶装水纳入高风险食品。
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副总队长张岩表示,近期,他们将加强水站监管,对无证无照水站销售假冒伪劣桶装水予以打击,并对人员密集场所桶装水重点整治,包括学校、医院、写字楼等。
查处
“黑水厂”藏匿集装箱
一个40平方米的集装箱,一个水管、一个过滤器,摇身一变即成假冒桶装水生产基地。
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宾馆旁,一处空旷荒地,是一个占地约8个足球场大小的院落,高墙红门。因常年大门紧锁,附近居民对这座神秘大院很是好奇。
居民王老六(化名)的印象中,这里以前是一家汽配厂仓库,拆迁后,就荒废了。近一年来,又活跃起来,不时有面包车出入,但也看不出是做啥买卖。“你想进院子,必须提前给里面的人打电话。”王老六说。
从院外树上向内看,可见空旷的院内放置两个约40平方米的废旧集装箱。
5月21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跟随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执法人员进入院内,一辆面包车车尾正对着敞开的集装箱,一名工人正向车内搬桶装水。集装箱外,满地是淤泥。
集装箱内部电线交错,箱顶的灯泡大白天也亮着。一名穿胶鞋的男子,趟着地板上几厘米深的积水,正给桶装水封口,10余桶封好的桶装水整齐地码放在集装箱一侧。不远处的桌上凌乱摆着数十张防伪码和商标。
面对询问,胶鞋男子吞吞吐吐,“我什么都不知道,昨天刚来。”他表示,平时只负责灌水,“老板不在,平时也不来。”
灌的什么水?这名工人说,“就是从几十米外抽取井水,引到车间(集装箱)”。引来的生水经过活性炭简单过滤,就可存储起来灌装了。
现场,执法人员共查获过滤管3组、给水泵1个、桶装水30桶、空桶78个。
据悉,5月中下旬以来,北京已打掉6家这样的“黑水厂”。在其中4家“黑水厂”,北京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共出动执法人员60余名,共查获假冒乐百氏、雀巢、娃哈哈、冰露、景田、香山龙井等桶装水175桶、空桶383个,另有各类标签、瓶盖14麻袋。行动中,工作人员对现场发现的用于非法生产的设备进行了拆卸、查扣。
律师看法:
首先我们来看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食品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这些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另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就是如此,该法在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而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而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制定强制性标准。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安全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大大降低。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进行规定,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该反映出整个食品链条,这就使法律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以致造成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已形成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体系,2004年9月,国务院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应对执法主体职责做出相应的调整。
2、食品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
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如《刑法》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5万元以上有相对明确的处罚措施,而对于销售金额5万元以下算不算犯罪就没有明确界定;有些法律条款只定性不定量,或者法律概念有歧义;有的条款多年不修订;有些条款已经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甚至完全过时,对当前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
3、食品法律法规的罚则较轻,法律效力不够:
一是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二是由于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一部分法律法规难以执行。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大了技术法规的制定,如无公害农产品的出台等,但其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属于推荐性标准,作用有限。三是技术支撑体系还未建立起来,有些法律法规难以实现。如检验检测方面的法规就是如此。
4、执法体系存在权限不清、职能不清:
一是多头执法,影响监管效果。由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多,部门之间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部门之间不能形成合力,监管责任就难以落到实处;二是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三是执法部门立法、执法、判罚三位一体,影响公正性。有些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或者受立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和判罚者,因此会不可避免的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公正性。
5、法律执行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
我国目前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保证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往往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有上级行政机关发布命令,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当这阵风过后,假冒伪劣商品又重新泛滥起来。这种缺乏规范和持续性打假过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所以现在的水站前往“黑水厂”拉水,都是现金结账,拉完就走,执法人员去检查时,即使发现生产假水,因案值较少,只能没收设备罚点款,黑水厂一点儿不怕。
针对“黑水厂”屡禁不止,北京食品药品稽查总队负责人亦表示,“黑水厂”几乎不记录台账,没有销售票据,直接收现金,对桶装水的流向取证难。另外,执法人员处罚也难,当事人不会主动到行政机关接受处罚,都是一走了之,很难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进一步行政处罚。
对于“黑水厂”涉案人员,该负责人也比较无奈。他说,其实,整个执法行动中,公安部门一直参与其中,但因为《刑法》对这种行为的起刑有数额限制,而桶装水的货值并不高,所以难以追究刑责。
“‘黑水厂’禁而不绝,死灰复燃特别多,这需社会共治。”这名负责人表示,“黑水厂”造假水,用的都是水站的“真桶”,这是他们管理上的缺失。“水厂没桶灌装,也就从根源上控制了假水。”
王律师友情提醒:
如何辨别真假桶装水
1:扫防伪码。正规水厂一桶一码,消费者可在购水时,扫下防伪码,辨别真假。
2:选择拥有《放心水店》标志标牌的水店去消费。拥有这个《放心水店》标志的水店,都是经过各大品牌厂商慎重推荐的。2014年北京有154家水店通过了《放心水店》标准的认证。
3:在没有《放心水店》区域的消费者,要选择拥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正规水店去消费。这类水店虽然还没有达到《放心水店》的标准,但合法的经营,也可以放心消费。
4:从价格上避免假冒伪劣,别贪图便宜。同一品牌桶装水价格相互比较,选择高价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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