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丁某、左某、刘某系河南某动漫学校的负责人,在工作中得知学校为了扩大招生范围,打算在部分城市做招生广告。三人商议后,决定由丁某牵头承揽该项业务。后丁某于2013年4月1日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2013年4月15日,张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先后和动漫学校签订了8份公交车车体招生广告合同,广告发布地点是郑州市、西安市、开封市、驻马店市、武汉市,合同金额250万元。河南某动漫学校先后将合同款打入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后四人发现,正常履行合同将无利可图,决定采用有些地方广告少做不做等偷工减料的方式来获取利润,在整个履行合同过程中,共骗取学校179万元。后经人举报,四人陆续被抓捕归案。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左某、刘某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左某作为河南某动漫学校的校长必首当其冲。左某家人十万火急之下,经人引荐找到了深圳知名刑辩律师马成,希望其能接受委托为左某辩护。马成律师当仁不让地接受委托,在会见被告人,通览卷宗,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左某等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合同诈骗罪,并作出了罪轻的辩护策略,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左某主观上没有合同诈骗的犯罪故意。首先,从丁某、左某、刘某三人的讯问笔录中关于设立软件科技公司的供述可知,三人只是为了赚取动漫学校在招生广告中的利润才设立的公司,而非为了实施合同诈骗。其次,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架构设计中可以看出,左某等人只是想通过内揽广告业务赚取利润,并无合同诈骗的故意。最后,从左某获取动漫学校支付的合同款后不但没有逃匿,还一直强调要保证广告的效果,当其发现广告效果不好时,还主动提出追加广告,也充分说明了左某并无合同诈骗之故意。
二、合同诈骗罪共有五种表现形式,左某的行为均不符合。同时,左某等人少做,不做部分广告的行为是瑕疵履行合同义务,是民事上的欺诈或违约行为,其并未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三、从合同诈骗罪最显著的特征来分析,左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合同相对方河南某动漫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左某,左某的意思表示就是动漫学校的意思表示,因此学校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四、左某是利用其职务便利,以签订合同后偷工减料的形式侵占了学校的资产,故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五、左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左某归案后积极退还50万人民币,具有良好悔罪表现,已获得被害人动漫学校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
六、左某此次犯罪事发有因,一是为了筹集女儿上大学的学费,二是为年老多病的岳父筹集治疗费。左某是家庭支柱,本案发生对其家庭打击甚重,成绩优异的女儿未能考上理想大学,岳父病情则更加危重。恳请合议庭从办案的社会效果角度考量,对其从轻处罚。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对四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其中左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左某本人及其家属对马成律师的辩护成果感到十分满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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