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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S患者金某涉“危害公共安全”(本文已发表于新京报)

2015-06-08    作者:韩骁律师
导读:韩骁律师表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韩国男子金某被确诊为中国首例输入性MERS病例。据报道,韩国医生曾建议他取消前往中国出差的计划,不过他没有听从医生的建议。这一消息在网络上引起网友的热议,很多人认为金...

韩骁律师表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韩国男子金某被确诊为中国首例输入性MERS病例。据报道,韩国医生曾建议他取消前往中国出差的计划,不过他没有听从医生的建议。这一消息在网络上引起网友的热议,很多人认为金某此种做法“不道德”。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金某在明知其可能感染MERS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仍入境中国,任由病毒蔓延,应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小标)

韩骁律师解释,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金某的行为导致MERS传播至中国大陆地区,其应当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小标)

“其次是刑事责任。”韩骁分析,金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金某存在主观故意,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病的情况下拒绝接受隔离治疗,将可能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还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金某存在主观故意,且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将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情节,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此外,韩骁律师分析,金某还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就是说,即使金某主观并无故意,但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病的情况下擅自入境中国,客观上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管辖权问题,韩骁律师表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刑法也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因此,虽然金某是韩国国籍,但根据我国民事及刑事相关法律,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对其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

 

(本文已发表于新京报) 

  • 韩骁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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