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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朋友圈”买到假货应该如何维权?

2015-03-18    作者:张晓霖律师
导读:微信营销是当下最为时尚火爆的营销方式,有传播广、信息量大等特点,而且销售者在微信营销投入成本比传统营销模式要低很多。微信作为即时通讯工具,可瞬间传递文字、图像、音像等资料,操作方便,辐射面广,而且近几年网络营销方式...

微信营销是当下最为时尚火爆的营销方式,有传播广、信息量大等特点,而且销售者在微信营销投入成本比传统营销模式要低很多。微信作为即时通讯工具,可瞬间传递文字、图像、音像等资料,操作方便,辐射面广,而且近几年网络营销方式发展渐渐成熟,消费者对网络营销也从刚开始的怀疑与不接受逐渐变成了信赖与喜爱,由此就促使了微信交易的产生。但是随着微信朋友圈售假事件越来越多,涉及到的新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朋友圈售假事件不能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

微信“朋友圈”与淘宝等网店卖东西不同,它的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经营,且不具备经营的相关执照和证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微信朋友圈也并非

“第三方交易平台”,所谓第三方平台,指的应当是搭建一个购物平台,专门用于交易。因此在微信朋友圈购物是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的。

一旦涉及朋友圈售假事件应该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权?

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在法律上属于“偶发的民事交易行为”,它可能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情谊关系等产生,一般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偶发交易,这种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如果遇到假货、遇到违规销售等相关问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

比如购买到不符合质量的产品,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来要求出售人承担相应责任。

微信交易建议

在微信朋友圈交易时,一是要了解清楚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二是要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大件物品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三是要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凭据,一般接受汇款的账户同卖方身份要相符。做到以上三点,卖家一般不敢只收钱不发货或者出售假货,即使出现也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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