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人事制度的改革,人员流动性趋于频繁,离家外出务工人员人数众多。在外务工人员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不支付抚养费情形时有发生。已经分居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形亦不鱼见,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的案件开始见诸报端。审判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地律适宜和并未形成一致意见。
经过实践经验的总结,《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进行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十一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具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依照法定义务的属性要求,非有法定原因不得解除或终止。未成年人保护法系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地、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走江湖民年人。”上述法律重申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是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生活费、教育费,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持养教育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亦是子女应离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该义务始于子女出生,终于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特殊原因不能维持生活时,父母才有抚养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无养义务是父母双方的义务,不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异,均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婚姻法》解释(三)严循立法原意,并为满足审判实践适用法律的需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在理解和适用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要准确把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权利主体范围的规定。
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二、要准确把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义务主体范围及权利行使条件的规定。
义务主体范围确定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即父母双方均为子女抚养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抚养义务,承担子女抚养费用,即可碾米抚养费支付义务责任主体。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对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抚养费用承担义务的规定,子女主张抚养费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是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的判断标准,就是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否实际以其收益承担子女抚养费用,并不需考世夫妻双方是否分居。
三、要准确把握抚养费的范围。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上述规定是认定抚养费范围的依据。从文字表述上看,上述规定系开放性规定,即采用列举和概括文字表述,将抚养费范围规定得较为灵活,具体对子女抚羊费范围的确定,可由案件受理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从保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并结合子女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子妇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认定。
律师提醒: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抚养费的情况,除法律的相关规定外,要结合双方的证据材料,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终确定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马学斌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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