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立某种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其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举证责任的发生是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关于提供证据的责任,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凡主张某种事实的人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举证同其他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一样,在举证责任上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要在离婚诉讼中获得赔偿,就必须证明离婚是因为对方的过错引起的,且还须进一步证明对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简而言之,受害方也就是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在离婚损害赔偿的种种法定违法行为中,受害方无一不处于弱势地位,且大多数是妇女。婚姻关系的私密性决定了在婚姻存续过程中,刻意保存证据的不多。若收集到被侵害的证据,又怕恶化夫妻关系,以至于一发不可收拾;如果不收集保存证据,又怕将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求助无门。即使有知情人,也是亲属朋友或者邻居,与婚姻当事人日后都必存交,一般不会出庭作证,特别是同居关系取证更难。所以,不管是涉家庭暴力还是同居的案件,要举出确凿证据和证人出庭都有一定困难。在此情况下,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律师提醒:离婚案件中要注意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恰当的运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马学斌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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