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权利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义务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过错方。
在此类案件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一方且对方有过错。对于请求权一方,一般争议不大。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方,必须存在法定的过错,即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一般包括两种形式,即通奸与姘居。对于姘居的,过错的配偶一方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司法实务中已达成共识。
但对于通奸的,过错方能否作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可以。笔者倾向前一种观点。理由是(1)通奸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两性关系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也包括通奸行为。(2)虽然通奸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秘密性,但无过错方配偶知其配偶方与他人通奸,自然会感到羞辱、沮丧,在精神上产生一定的痛苦,从而造成一定损害。对其精神的慰抚,必然要通过一定物质补偿来填补心灵的创伤。
马学斌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马学斌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马学斌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马学斌律师网”)
执业律所:马学斌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马学斌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