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嫁人后向亲生父母索要彩礼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出嫁女向亲生父母讨要彩礼案。
刘某系刘某某与姚某之女,自幼被寄养在外祖母家,8岁时被父母接回本村上小学,初中未毕业即外出打工。2013年2月,刘某与男友订婚,男友共给付刘某彩礼9万元,其中6万元由其父母保管,承诺随用随取。后刘某与男友结婚,因购置运输车辆向父母索要该款,被父母拒绝,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父母立即给付其存放的彩礼6万元。刘某某与姚某以将刘某抚养成人,且刘某因此事将二人气病为由拒绝归还该6万元。
鄢陵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系男方以结婚为条件对女方的赠与行为,与女方父母无关,现刘某已与男友结婚,该彩礼从性质上讲即归女方所有,婚前刘某将6万元存放于父母处,双方构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刘某向刘某某与姚某讨要时,刘某某与姚某应及时给付,其拒绝给付之抗辩理由不足,经多次调解无果后,该院依法判决刘某某与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某彩礼6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至许昌中院,在中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至此一起特殊的彩礼案在两级法院的努力下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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